運動賽事不僅比運動員的實力,背後還暗藏各運動品牌間的角力,有部分的賽事、聯賽或是協會會與運動品牌簽訂「贊助合約」,不僅在領獎、抽籤、開幕等儀式需穿著特定品牌的隊服、隊鞋,部分合約甚至明訂選手在比賽時也需穿上特定品牌的服飾、鞋子、裝備。
這些專業運動員不能穿著平時訓練時已經習慣的裝備,尤其是腳上的「球鞋」,需在比賽前換上不熟悉的裝備,重新適應「特定品牌」的球鞋,不僅讓比賽多了些不穩定的變數,也讓某些腳型較特別的選手叫苦連篇,其實在台灣與中國都發生過類似的事件。
小戴里約奧運「球鞋門」事件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羽協)在2010年與品牌Yonex簽訂新約,合約中要求選手若以國家代表隊身分出賽時,必須穿著該品牌提供的服裝、球鞋、球拍及球袋。「小戴」戴資穎是Victor(勝利體育)的贊助球員,她在2016年里約奧運期間因本身有大小腳以及適應的問題,有向羽協提出換穿Victor球鞋的申請,最終Victor為她特製一雙沒有品牌Logo的球鞋,供她在里約奧運場上征戰。
不過事情的風波卻在小戴16強戰敗後延燒,羽協強調與贊助商在2014年簽約時,就告知選手要逐步適應Yonex的裝備,並認為已給選手2年的時間,應該十分充足。此外,羽協還表示顧及贊助商合約與協會的尊嚴紀律、團體代表性,等奧運代表團從巴西回國後將考慮對戴資穎進行懲處。
經過各媒體報導羽協可能召開紀律委員會決議懲處一事的消息曝光後,一時間球鞋、懲處等相關話題立即在全台引發話題,戴資穎本人也在臉書發文解釋「換鞋」的原因。
之後因為輿論壓力一面倒支持戴資穎,羽協發出聲明稿道歉,運動品牌Yonex也由日本總公司在臉書發文道歉,並承諾會調查這次風波的細節。隔年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初審完成,其中第二十條第四項就是俗稱的「戴資穎條款」,內容要保障選手,不讓協會用不正當理由處分選手。
「特定體育團體團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商,應於比賽之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中國羽球一姐陳雨菲濺血事件
小戴在東奧金牌戰的對手陳雨菲,近期參加中國國內全運會時,也遇到類似的事件。
陳雨菲本身是Yonex贊助球員,這次全國運動會比賽她是代表浙江省羽球隊出賽,裝備都是由中國運動品牌李寧所贊助,連奧運金牌選手也不例外。不過在一場與韓悅的比賽,陳雨菲第二局以10:8領先突然申請了醫療暫停,透過畫面都能看到即便她已穿了較厚的運動襪,她的右腳大拇指還是被劃傷。賽後,陳雨菲受訪表示是鞋內一條類似鋼線的東西將她的腳割傷。
雖然最終中國全運會還是由陳雨菲拿下金牌,但造成這次「濺血事件」的品牌李寧可就沒那麼幸運,雖然李寧也在官方微博帳號發出聲明表示會展開調查,不過中國網友卻不領情,一面倒的批評及呼籲抵制,無論是輿論還是陳雨菲的受傷照片都重創了李寧的形象,除了陳雨菲所穿的這雙鞋已下架之外,據統計,李寧股價因為陳雨菲全運會的濺血事件,股價跌幅超過4%,市值將近90億人民幣(約台幣380億)。
運動品牌的贊助合約雖然對於協會、代表隊而言是利多;但對於被迫換上不熟悉品牌,還得上場拚搏的運動員而言卻是增加了受傷或是影響表現的風險,如何拿捏合約內容的平衡,創造三贏的局面才是正解。
推薦閱讀